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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高安市人民法院敦促履行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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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

为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17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赣高法〔〕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协调配合的通知》(赣高法〔〕号)等文件精神,发布本公告:

一、凡在我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案件履行期内到人民法院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法律程序屏蔽其失信记录;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到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二、被执行人在案件立案执行之日起十日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且被执行人能按协议自觉履行的,在协议履行期限内,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终结执行,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

三、所有被执行人应在案件立案执行之日起五日内主动到执行法院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并保法院随时传唤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四、具有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五、自年6月起,我院将开展系列专项执行行动,集中力量重点执行涉民生案件、涉金融案件、涉黑恶势力犯罪和职务犯罪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对三类重点案件被执行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我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监督举报-、5229

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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