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却偏偏有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案情简要
“我们认罪悔罪,自愿接受法律的惩罚,共同赔偿国家瓷土资源费.万元和耕地复垦费16.万元。”三名被告人在宣告现场忏悔地说道。近日,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高安市人民法院对章某甲、章某乙、龚某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进行公开宣判。
年至年期间,被告章某甲、龚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高安市某瓷土矿区进行非法开采。被告章某乙明知章某甲、龚某属于无证开采,仍然在矿区帮忙负责请拖运瓷土的司机及支付司机运费、现场抽水、看管所挖瓷土的质量等现场事务,然后从销售的每吨瓷土中抽取1元获取报酬。经鉴定,章某甲、章某乙、龚某三人非法采矿点面积为31.8亩,其中非法占用耕地16.亩(水田0.亩,旱地15.亩),因开采瓷土造成种植条件完全破坏,种植功能丧失,不具备耕地属性特征,另外动用瓷土资源储量.77千吨(价值.万元)。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章某甲、章某乙、龚某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矿,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认为章某甲、章某乙、龚某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既侵占了国家矿产资源,也破坏了国家耕地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于年10月28日通过网上发布公告,但是在法定时间内没收到任何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书面反馈,于是该院在年12月10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开采的瓷土矿区深坑内已积满水
据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决章某等三人共同连带承担矿产资源费和耕地复垦费用共.万元。
目前,.万元矿产资源费及耕地复垦费已全部缴纳到位,章某甲和章某乙的个人刑事责任罚金共50万也已经缴纳,而龚某因为家庭困难,暂时没有缴纳个人罚金,该院也将持续跟进督促。
普法时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希望大家增强法律观念自觉保护矿产资源坚决禁止非法采矿行为切莫为获利抱着侥幸心理去冒险开采本素材由周卫家、何小舟、黄文青提供,在此致谢!如无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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